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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(接上期)

1999-06-20 来源:生活时报 刘德生 我有话说

四、侵犯优先购买权,合同无效。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,在同等条件下,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。房屋所有人出卖或出租房屋时,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,在同等条件下,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。所谓“同等条件”,主要是指房价同等,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、方式同等等。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侵犯共有人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,共有人、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。

五、单位违反规定购房,合同无效。机关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,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,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。单位违反规定,购买私房的,该买卖关系无效。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,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,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,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、经营、办公或用做集体宿舍等,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,该买卖关系无效。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,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,需要出卖时,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,否则无效。

六、价格上欺诈行为,显失公平,合同无效。买卖城市私有房屋,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,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,经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同意后才能生效。买卖合同生效后,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,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格、期限和方式交付,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、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时,买受人可要求与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,协商不成的,可向法院起诉。

七、非法转让,合同无效。根据规定,下列房地产,不得转让(包括买卖):

1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;2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;3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;4、共有房地产,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;5、权属有争议的;6、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;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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